(2016)苏0804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春山、姚步宏与胡兆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山,姚步宏,胡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卢春山。申请执行人姚步宏。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高明,淮安市淮阴区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兆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春山、姚步宏与被执行人胡兆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春山、姚步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