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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雷振江与吴凤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江,吴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保18号申请人:雷振江。被申请人:吴凤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79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初丽梅、张春道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B-17-5-201室房屋(庆房权证大同区字第NA7082**号)的查封和解除对马爱会、刘宗春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B-9-2-202室房屋(庆房权证大同区字第NA6861**号)的查封。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广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