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雷振江与吴凤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江,吴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保18号申请人:雷振江。被申请人:吴凤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79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初丽梅、张春道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B-17-5-201室房屋(庆房权证大同区字第NA7082**号)的查封和解除对马爱会、刘宗春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B-9-2-202室房屋(庆房权证大同区字第NA6861**号)的查封。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广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