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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海县建巧灯具配件厂与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麻相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建巧灯具配件厂,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麻相军,葛红艳,麻宵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936号原告:宁海县建巧灯具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71454851C),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人民北路86号。负责人:娄永建,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4770X7),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192号。法定代表人:麻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麻相军,住宁海县。被告:葛红艳,住宁海县。被告:麻宵宵,住宁海县。原告宁海县建巧灯具配件厂与被告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麻相军、葛红艳、麻宵宵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宁海县建巧灯具配件厂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海县建巧灯具配件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小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