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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锋与宋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宋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152号之一原告:刘锋,女,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宋海玲,女,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刘锋诉被告宋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锋撤诉。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