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锋与宋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宋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152号之一原告:刘锋,女,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宋海玲,女,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刘锋诉被告宋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锋撤诉。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