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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新宁、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宁,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149号之二申请人:马新宁,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李敬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栾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广,厂长。被执行人:刘文广,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刘文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新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书面认可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本院查明,申请人马新宁所主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新宁作为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承受人,其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马新宁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