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703周振球与吴江市松陵镇喜来登休闲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喜来登休闲馆,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号***号商铺。经营者贺翊,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球,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凤莲,女,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周振球妻子。上诉人吴江市松陵镇喜来登休闲馆与上诉人周振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吴江市松陵镇喜来登休闲馆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松陵镇喜来登休闲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周振球上诉吴江市松陵镇喜来登休闲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