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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355号原告: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宪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李河流。第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旺。原告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计659.50元,由原告昆明纳博计算机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