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圣柱、杨道菊与李泽晏、李泽容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柱,杨道菊,李泽晏,李泽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58号原告:李圣柱,男,汉族,1951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芹,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道菊,女,汉族,1952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泽晏,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泽容,女,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李圣柱、杨道菊与被告李泽晏、李泽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柱、杨道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圣柱、杨道菊共同负担。审判员 任 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