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保德县张家窑洼瑞刚石料厂、高文表与高俊彪、高向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德县张家窑洼瑞刚石料厂,高文表,高俊彪,高向敏,刘花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德县张家窑洼瑞刚石料厂。住所地:保德县窑圪台乡张家窑洼村。企业代码:67643225-X。负责人:张瑞刚,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旭东,男,保德县张家窑瓦村委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表,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保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彪,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保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向敏,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住保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花平,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保德县。以上四名当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锋,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德县张家窑洼瑞刚石料厂因与被上诉人高俊彪、高文表、高向敏、刘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0)民保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保德县张家窑洼瑞刚石料厂系张瑞刚与代俊瑜合伙所建,张瑞刚负责审批手续、征地办手续,代俊瑜负责建厂、找资金。代俊瑜资金不足先后向高文表等人借款、让其投资,以石料厂生产石料还帐。后王开明与高成彪签订改造设备协议,王开明的签字代表瑞刚石料厂还是代表代俊瑜?代俊瑜当时在场不予否认应如何认定?瑞刚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面积、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与争议厂地是否为同一厂地?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0)民保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保德县张家窑洼瑞刚石料厂、高文表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60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俊玲审判员李妍审判员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