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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邵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44号原告:乔某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吴红玉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妞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