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邵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44号原告:乔某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吴红玉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妞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