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帝辉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侯春刚、胡征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帝辉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侯春刚,胡征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崇基工业园A2厂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152044-4。法定代表人:罗茜。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城晨光路99号缤纷世纪公寓A座27I,组织机构代码:060263988法定代表人:侯春刚。被执行人侯春刚,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胡征楠,女,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辉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顺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侯春刚、胡征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货款627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417.8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征楠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所得拍卖款在履行完该案优先抵押债权等费用后,剩余房款为799173.95元。本案与(2015)深龙法执字第61号、(2015)深福法执字第14098号、(2016)粤0307执14025号四案对该款进行分配,在优先扣除四案受理费25898.3元、执行费10947.15元后,可分配款项为762327.5元。经核算四案的债权,所得分配比率为49.3%。本案申请执行人所得分配款为352166.95元,在扣缴执行费4638.15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347528.8元(含受理费8417.8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