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振中、张天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振中,张天伦,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异18号案外人:席学明,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申请执行人:范振中,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天伦,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席君,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振中与被执行人张天伦、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席学明于2017年7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席学明称,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中与被执行人张天伦、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裁定拍卖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楼××单元××室房屋。该房屋是我出资,委托席君购买的,属于我的财产,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停止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16年2月17日,席君(买受人)与常秀玲(出卖人)签订一份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常秀玲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楼××单元××室房屋出售给席君,同年2月25日,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席君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人为席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中与被告张天伦、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席君名下的上述房屋。案外人席学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对上述房屋停止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异议人席学明向本院提交的转账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房��属于其所有,故其要求本院对房屋停止拍卖并解除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学明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