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某祥诉张某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祥,张某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067号原告周某祥,男。被告张某利,男。委托代理人熊杰,男,黔西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祥与被告张某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祥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