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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嘉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嘉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79号原告: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嘉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孙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齐来,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湘,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嘉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嘉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嘉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湖南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