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昝大汗与宋胜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大汗,宋胜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857号原告:昝大汗,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宋胜义,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昝大汗与被告宋胜义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大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