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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昝大汗与宋胜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大汗,宋胜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857号原告:昝大汗,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宋胜义,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昝大汗与被告宋胜义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大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