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玉美、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玉美,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玉美,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被执行人: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2号楼15层A座。法定代表人:牟利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玉美、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刘玉美房产一套正在处理,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