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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俊炎与沈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炎,沈旭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308号原告:徐俊炎,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春源,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旭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俊炎与被告沈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俊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徐俊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智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