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老宝运输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老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更53号罪犯马老宝,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兰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老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老宝服判。上诉期满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老宝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不怕苦累,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马老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老宝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马老宝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老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老宝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山晖审判员 王 春审判员 许文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