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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应芳、倪祖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芳,倪祖平,王兴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64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芳芳,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朱应芳,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倪祖平,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兴宝,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应芳、倪祖平、王兴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静人员陪审员吴继红人员陪审员高小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胡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