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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法定代表人赵殿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范万林,该村委会主任。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