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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04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龙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