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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云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22号罪犯张云平,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饶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判决,认定张云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某、徐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琦、龚绍乡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张云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