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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毕慧琴与朝格吉勒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慧琴,朝格吉勒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096号原告毕慧琴,女,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孙伟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格吉勒图,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100-2号。负责人梁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靖松,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满都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慧琴诉被告朝格吉勒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毕慧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毕慧琴负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沫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