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冉启勇、朱晓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燕,冉启勇,万胜,重庆市盛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44号申请人朱晓燕,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冉启勇,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万源市。被申请人万胜,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盛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中江村大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31702752X。法定代表人樊尚位,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朱晓燕、冉启勇与被申请人万胜、重庆市盛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朱晓燕、冉启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重庆市盛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晓燕、冉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朱晓燕,冉启勇提出的冻结重庆市盛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方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