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0133佘艳平与王永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艳平,王永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133号原告:佘艳平,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王永森,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佘艳平与被告王永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佘艳平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