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周亨、许伟芬等与王君儒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周亨,许伟芬,王君儒,廖晓明,廖佩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40号原告:廖周亨,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许伟芬,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城、林小平,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儒,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廖晓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廖佩,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贤、陈晓荣,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廖周亨、许伟芬与被告王君儒、廖晓明、廖佩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廖周亨、许伟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周亨、许伟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周亨、许伟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廖周亨、许伟芬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伟书 记 员 林建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