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丽荣与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荣,那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50号原告:王丽荣,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钦,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荣诉被告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荣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阿拉德日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 米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