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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丽荣与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荣,那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50号原告:王丽荣,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钦,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荣诉被告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荣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阿拉德日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 米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