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佐荣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李佐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钱善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佐荣,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霞,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被上诉人李佐荣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江河,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佐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 怡审判员 刘入源审判员 陶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脘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