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历新华与靖宇县天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新华,靖宇县天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历新华被执行人:靖宇县天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新华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天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申请人历新华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天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历新华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天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