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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侯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侯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侯某某、韩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偿还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