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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腾飞汽车装璜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小区22幢背面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朱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慧,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新,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腾飞汽车装璜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四路古荡桥88号。法定代表人:许瑾,董事长。上诉人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被上诉人杭州腾飞汽车装璜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现因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腾飞汽车装璜配件有限公司均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7元,减半收取6338.5元,由上诉人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 晴审判员 寿俊峰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