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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艳婷、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婷,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杜艳婷,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56号晏锋海市商都A幢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彪。本院在执行杜艳婷与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艳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6)第1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