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锡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平,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平。被执行人: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菊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桐湖农场正街2号。法定代表人:阳兵。本院在执行王锡平与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二案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湘038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