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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四川荣兴元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高万明陈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荣兴元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万明,周玉群,陈瑛,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5575号原告:四川荣兴元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1724041E。负责人:何从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析,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渝,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70XT。法定代表人:杨龙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淮,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万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周玉群,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陈瑛,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842412233。法定代表人:柏志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荣兴元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元重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万明、周玉群、陈瑛、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荣兴元重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兴元重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荣兴元重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荣兴元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交纳1125元,由原告四川荣兴元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姜发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