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218号原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金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