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金萍与李志平、李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萍,李志平,李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萍。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万宝,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肖金萍与李志平、李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