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健俊与贾俊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俊,贾俊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877号原告:方健俊,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贾俊泽,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方健俊与被告贾俊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健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健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健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健俊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江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