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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8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张素佩与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素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718号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宝勇,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佩,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友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