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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王志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艳,女,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志斌,男,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王凤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临农仲案[2016]第00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斌于2016年11月23日因不服临农仲案[2016]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临农仲案[2016]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凤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