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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李才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李才起,宋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海,行长。被执行人:李才起,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宋俊芳,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才起、宋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才起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才起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因涉及刑事案件故暂时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