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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保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无业。申请人张某某因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欠其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为避免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某某、刘某某在延长县医院家属楼6单元502室房产进行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延岭位于延长镇工程公司后院2单元501室长房权证延长镇字第5**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刘某某在延长县医院家属楼6单元502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二被申请人管理使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智如审判员  张修源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