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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秀芳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300-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被执行人朱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343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涛向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偿还借款60000元。被执行人在案中应该是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错误,不符合立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秀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