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招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玉芳与被执行人张胜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芳,张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纪玉芳,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被执行人:张胜明,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玉芳与被执行人张胜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陪审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