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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招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玉芳与被执行人张胜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芳,张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纪玉芳,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被执行人:张胜明,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玉芳与被执行人张胜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陪审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