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16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金中、何江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中,何江涛,卢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6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韩金中,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何江涛,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卢瑾,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5053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0681执16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江涛、卢瑾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横路99号绿城海棠公寓(北区)3幢01080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5第00103854号]。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归买受人李艳玲(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江涛、卢瑾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横路99号绿城海棠公寓(北区)3幢01080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5第00103854号]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