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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战国与梁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战国,梁进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550号原告:魏战国,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梁进学,男,65岁,汉族,系教师,住。原告魏战国与被告梁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魏战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战国撤回对被告梁进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魏战国负担。审 判 长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艺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