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8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兵与广州三色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广州三色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8948号原告:刘兵,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三色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北曙光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广州三色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兵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为5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葛 菲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翠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