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卞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卞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第2139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289764D法定代表人:闫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玉,该公司员工。被告:卞正平,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马鞍山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医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地物业公司)与被告卞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美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冰玉、秦瑶及被告卞正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地物业公司诉称:1、判令卞正平支付金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500元;2、判令卞正平支付金地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550.9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卞正平承担。事实与理由:卞正平为本市深业华府小区7栋2203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32.54平米,金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现金地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为卞正平提供了服务,但卞正平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4月止欠付金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500元。另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则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卞正平应当支付金地物业公司滞纳金550.94元。在此期间金地物业曾多次要求卞正平支付该笔费用,但卞正平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故诉请法院判令所请。卞正平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我是与深业地产签订的合同,与金地物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金地物业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我,主体有问题。2、维护电梯24小时运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承诺,物业公司没有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电梯经常出现故障停运,对我们业主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如果作为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能够保证两部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那么我可以付物业费,如果保证不了,我拒付物业费。3、电梯存在运行噪音和不平稳、电梯井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电梯门禁系统没有正式启用,闲杂人员可以上门推销。4、地下车库灯光昏暗,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等。金地物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金地物业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2、价格备案登记证一份,证明金地物业公司的收费符合物价局核准规定。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金地物业公司与卞正平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4、客户登记表一份,证明卞正平是深业华府7栋2203室业主。5、催款函一份、邮寄底单一份,证明金地物业公司向卞正平邮寄了催款函。6、物业费滞纳金计算表一份,证明卞正平所欠缴物业费的金额及滞纳金的计算办法。卞正平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电梯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规范、电梯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各一份,证明小区电梯达不到要求,电梯井渗水,故障率超标;2、照片一张,证明自己居住的7栋与6栋之间的出入通道被物业公司人为封上了铁栏杆,影响了应急通道;3、照片一张,证明小区东门的喷水池没有安装栏杆,存在安全隐患。经庭审举证,金地物业公司对卞正平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不予认可,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是电梯的施工方和验收方,只是对电梯进行后期维修和保养;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为当时有业主反映绿化带被压坏了,物业公司才加了铁栏杆,但这条路不是消防通道,如果业主说有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会整改;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喷水池是开发公司建的,既然业主提出问题,后期我们也会去拉警示带。卞正平对金地物业公司所举证据没有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金地物业公司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卞正平对金地物业公司所举的证据1至6没有异议,故对证据1至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对卞正平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于证据2金地物业公司不持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1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3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予确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金地物业公司系马鞍山市深业华府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卞正平系该小区7栋2203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32.5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住宅、商业。金地物业公司与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马鞍山深业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金地物业公司对卞正平位于深业华府小区一期、二期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动终止;物业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2元,商业物业每月每平方米2.35元。物业服务费按半年交纳,业主应在半年(6个月)的首月第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欠缴费用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如单个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乙方金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事项包括负责本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污管道、化粪池、沟渠、道路、公共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及自行车棚、停车场等;负责本物业共用绿地、花木、景观小品、体育文化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协议签订后,金地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卞正平每月应交纳物业费为174.9元(132.54㎡×1.32元∕月∕㎡=174.9元)。卞正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共20个月欠交物业服务费计3500元,经金地物业公司催要未付,以致成讼。庭审中,金地物业公司将卞正平所欠物业费3500元变更为3498元,卞正平不持异议。金地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卞正平支付滞纳金551.25元的诉讼请求。另查,金地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6栋与7栋之间的通道两边的绿化带旁安装铁栏杆。本院认为:1、金地物业公司与卞正平签订的《马鞍山深业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金地物业公司为深业华府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卞正平应按约缴纳物业费。卞正平以电梯经常出现故障停运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金地��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6栋与7栋之间的通道两边的绿化带旁安装铁栏杆,显属不当,即物业公司对负责小区共用绿地、花木、景观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存在瑕疵。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应适当减少卞正平所要缴纳的物业费,综合本案以拖欠物业费3498元的95%计算为妥,即3323.1元。4、金地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3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卞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