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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建红、左玉远与上海永达通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红,左玉远,上海永达通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299号原告顾建红,女,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左玉远,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绿臆,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达通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委托代理人陈憶婷,女。被告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丹阿曼。委托代理人童俊彦,女。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红、左玉远诉被告上海永达通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红、左玉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建红、左玉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红、左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顾建红、左玉远已预交),由原告顾建红、左玉远负担。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