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锁与张爱民、张忠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锁,张爱民,张忠,张延涛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794号原告:陈锁,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路建民,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爱民,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张忠,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张延涛,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陈锁与被告张爱民、张忠、张延涛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锁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