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1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2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冯凯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宁宁和人民陪审林丽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1在雷州市唐家镇农村信用社ATM自助存取款机取款过程中,持石头朝ATM自助存取款一体机砸了几下,然后离开现场。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ATM自助存取款一体机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876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一次性赔偿给雷州市唐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非监禁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22时49分,被告人陈某1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ATM自助存取款机取款的过程中,其取款的一台A**自助存取款机因故障吞掉了被告人陈某1的一张银行卡,于是,被告人陈某1便在另外一台A**自助存取款机上取款人民币1000元。当被告人陈某1取款完毕后,为泄愤便在该农村信用社门口捡起一块砖头,朝吞卡的ATM自助存取款机砸了几下,然后离开现场。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ATM自助存取款机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8764元。另查明,案发后,2017年3月3日,在雷州市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及见证下,被告人陈某1的亲属陈某3与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的代理人何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1的亲属陈某3代被告人陈某1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的谅解。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书面向司法机关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陈某1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备件报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助设备领用表、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见证书;2.证人何某、梁某、陈某2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及辩解;4.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5]300号被打坏存取款一体机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1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而故意毁坏单位财物,值款人民币18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1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陈某1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1的亲属陈某3代被告人陈某1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家信用社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凯捷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林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